奇书 >  历代风云五千年 >  第205集:民族政权并立下的户籍差异

辽、金、西夏户籍制度: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制度融合与冲突

引言:多政权并立下的户籍多元格局

公元10至13世纪,中国北方相继崛起辽、金、西夏三个少数民族政权,与两宋形成南北对峙的政治格局。不同于中原王朝单一农耕文明下的户籍体系,这三个政权均面临统治区内游牧与农耕经济并存、多民族杂居的复杂局面。为解决"以少治多以游牧制农耕"的治理难题,它们在吸收中原户籍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民族传统,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户籍管理模式:辽朝"南北面官"分治农牧户籍,金朝"猛安谋克"军事编制统合族群,西夏则将党项部落制与唐宋户籍体系创造性融合。三种制度既体现了少数民族政权对户籍功能的独特理解,也反映了农牧文明交融过程中户籍制度的适应性调整,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户籍史上罕见的多元并立格局。

一、辽朝"南北面官"体制下的二元户籍管理

(一)制度背景:疆域扩张与族群分化

辽朝(916-1125)由契丹族建立,随着耶律阿保机征服渤海国、南下中原,其疆域逐渐形成"长城以南农耕、长城以北游牧"的经济地理格局。统治区内除契丹族外,还包括汉族、渤海族、奚族等多民族群体,《辽史·地理志》载其"东至于海,西至金山,暨于流沙,北至胪朐河,南至白沟,幅员万里",不同族群的生产生活方式差异显着。辽太宗耶律德光为解决"胡汉杂处"的治理难题,确立"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原则,创设"南北面官"体制,其户籍管理亦随之形成二元分治格局。

(二)北面官系统的游牧户籍管理

1. 斡鲁朵与宫卫骑军户籍

契丹族传统以游牧为生,"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方式使固定地域户籍难以推行。辽朝皇室设立"斡鲁朵"(宫帐)制度,将皇帝直属的游牧民按"宫卫骑军"编制登记户籍,《辽史·营卫志》载:"天子践位置宫卫,分州县,析部族,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每个斡鲁朵拥有独立的户籍簿,记录所属牧民的人口、牲畜数量,平时承担皇家畜牧劳役,战时则成为扈从军队,形成"兵民合一"的游牧户籍体系。

2. 部族制与石烈户籍单位

辽朝对草原游牧民族实行"部族制",将契丹及其他游牧部族分为"北院"与"南院",下设"石烈"(相当于氏族)为基层户籍单位。《辽史·百官志》记载:"部落曰部,氏族曰族,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每个石烈设"石烈夷离堇"负责户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部民姓名、年龄、牲畜数量及牧场区域,户籍每三年更新一次,由北枢密院统一管理。这种户籍制度既保留了契丹"聚族而牧"的传统,又通过部族编制强化了国家对游牧人口的控制。

(三)南面官系统的农耕户籍管理

1. 州县制与汉民版籍

辽朝在燕云十六州等农耕地区沿用唐朝州县制度,设立南面官系统管理汉民户籍。据《辽史·食货志》载,其户籍登记"沿唐之制,分户账、丁籍",仿照唐朝"手实-记账-户籍"的流程,由州县户曹负责编造"版籍",登记人户姓名、田宅、资产及丁口数量。值得注意的是,辽朝将汉民户籍分为"正户"与"客户","正户"指拥有土地的自耕农,"客户"为佃农,与宋朝户籍分类类似,但增加了"宫分户头下户"等特殊户籍。

2. 头下军州与投下户制度

辽朝贵族通过战争掳掠汉民,在草原设立"头下军州"(私属领地),其户籍管理自成体系。《辽史·地理志》载:"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头下户(被俘汉民)户籍不属州县,而隶属于头下主,需同时向头下主与辽朝廷缴纳赋税,形成"一丁二役"的特殊负担。这种户籍制度既体现了契丹奴隶制残余,也反映了游牧政权对农耕人口的特殊控制方式。

(四)二元户籍的冲突与调适

辽朝南北户籍体系的并行引发诸多矛盾:游牧民因迁徙频繁导致户籍登记失真,《辽史·萧韩家奴传》记载"契丹旧俗,其富以马,其强以兵,纵马于野,弛兵于民,有事而战,广骑介夫,卯命辰集",难以按固定户籍征调;汉民则因头下户制度承受双重剥削,常逃亡至宋朝境内。为此,辽圣宗时期推行改革,对游牧部族实行"定牧"政策,限制迁徙范围以稳定户籍;对汉民头下户则规定"唯酒税赋纳上京,余属头下",缓解赋税矛盾。这种调适使辽朝户籍制度在二元体系下维持了近两百年的统治。

二、金朝"猛安谋克"体制下的军事户籍整合

(一)制度渊源:从部落联盟到军事编制

金朝(1115-1234)由女真族建立,其户籍制度核心"猛安谋克"源自女真原始社会的军事民主制。"猛安"意为"千夫长","谋克"意为"百夫长",最初是女真族在围猎和战争中形成的临时组织,《金史·兵志》载:"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猛安、谋克,从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长也,谋克者百夫长也。"完颜阿骨打建国后,将这一军事组织制度化,规定"以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使其成为兼具军事、行政、生产功能的户籍管理单位。

(二)猛安谋克户籍的扩张与演变

1. 灭辽时期的户籍整合

金朝灭辽后,将契丹、渤海等族人口编入猛安谋克户籍,《金史·完颜希尹传》记载:"金之初年,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此时猛安谋克户籍仍以女真族为核心,保持"兵农合一"传统,户籍登记内容包括丁口、耕地、牲畜及兵器装备,战时"男子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皆籍为兵",平时则"分土耕种,秋成纳粟"。

2. 南下中原后的户籍调整

金朝占领华北后,面对广大汉民区域,实行"胡汉分治":对女真、契丹等族维持猛安谋克户籍,对汉民则沿用宋朝州县户籍。但随着猛安谋克户大量南迁中原("屯田军"),两种户籍体系发生剧烈碰撞。金熙宗时期推行"计口授田",将汉民耕地分配给猛安谋克户,《金史·食货志》载:"凡屯田之所,自燕南至淮陇之北皆有之,筑垒于村落间,其置处官吏随民族杂处,计其户口,给以官田。"这种做法导致汉民土地被圈占,户籍田亩数据失真,引发多次民变。

(三)猛安谋克与州县户籍的并行体系

1. 户籍身份的等级差异

金朝户籍按民族分为"女真户契丹户汉户"等,其中猛安谋克户享有特殊地位:可免除部分徭役,犯罪时依女真律处置,且拥有世袭军职的权利。而汉民州县户籍则需承担沉重的赋税和差役,《金史·食货志》记载:"近河州县,委长贰提举沿河地利,募人开种,或民户愿分佃者,验地给之,各从其便。"这种户籍歧视引发汉民强烈不满,金世宗时期不得不规定"猛安谋克户与汉户,今皆当一体差科",试图平衡户籍负担。

2. 基层管理的双轨制

在地方基层,金朝形成猛安谋克与州县两套管理体系:女真聚居区设猛安、谋克为基层行政长官,负责户籍、军事、司法事务;汉民聚居区则设县令、主簿,按唐宋制度管理户籍。这种双轨制在金中期以后逐渐瓦解,一方面猛安谋克户因汉化加深,"尽忘旧风",不再从事农耕和军事训练,户籍名存实亡;另一方面汉民州县户籍因土地兼并和战乱,出现大量"逃户",《金史·陈规传》记载:"今民之赋役,三倍于旧,飞挽转输,日不暇给,驱民入山,落为盗贼。"

(四)猛安谋克户籍的衰落与影响

金朝后期,猛安谋克户籍制度因三大矛盾走向崩溃:一是女真贵族土地兼并导致"计口授田"无法维持,《金史·食货志》载:"富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贫者争慕效之,**家给人足,难矣";二是汉化进程中猛安谋克户军事职能弱化,"昔之习射,今则学史",丧失战斗力;三是汉民与女真户的户籍矛盾激化,红袄军起义即打出"驱逐胡虏"旗号,冲击猛安谋克户籍体系。尽管金宣宗曾试图改革,"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但终因积重难返而失败。猛安谋克户籍制度虽存续百余年,但其将军事编制与户籍管理强行结合的做法,为后世少数民族政权提供了深刻教训。

三、西夏"蕃汉杂糅"体制下的户籍融合

(一)制度基础:党项部落制与唐宋户籍的结合

西夏(1038-1227)由党项族建立,其统治区域包括今宁夏、甘肃、陕西北部等农牧交错地带,境内有党项、汉、回鹘、吐蕃等多民族。党项族原属羌族分支,过着"不知稼穑,土无五谷"的游牧生活,《宋史·夏国传》载其"俗尚武,无法令,各为生业,不相统属"。西夏开国君主元昊在吸收唐宋制度的同时,保留了党项部落传统,形成"蕃汉分治"的政治体制,其户籍制度亦呈现"部落制为体,中原制为用"的鲜明特色。

(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的户籍规定

西夏崇宗时期颁布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令》)是现存最早的西夏法律文献,其中对户籍管理有详细规定:

1. 户籍编制与基层组织

西夏将全国人口按"家"为单位编制户籍,每十家为一"甲",设"甲头";每五十家为一"群",设"群牧";每百家为一"溜",设"溜首领"。这种编制既保留了党项"族帐"组织的痕迹,又借鉴了宋朝"保甲制"。《天盛律令·地边巡检门》规定:"诸人户籍簿登录时,当明其所属,写明年岁、姓名、职业,不许隐漏。"

2. 土地与户籍的绑定

西夏实行"计口授田",按户籍丁口分配土地,《天盛律令·农田水利门》规定:"每丁授田十亩,牛一头授田五亩,每家最多授田三十亩。"户籍簿与土地册("青苗簿")相互对照,登记内容包括人户姓名、丁口、土地位置及数量,每三年重新核查一次。这种制度与唐朝"均田制"类似,但允许土地有限度买卖,《天盛律令·卖地门》规定:"卖地者需经官府批准,在户籍簿上更改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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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蕃汉户籍的差异与融合

1. 党项蕃户的特殊管理

西夏对党项族实行"族帐制",保留其部落组织,《宋史·夏国传》载:"其民一家号一帐,男年登十五为丁,率二丁取正军一人。"蕃户户籍由"蕃官"管理,登记内容除人口外,还包括牲畜数量和牧场范围,平时从事游牧,战时按户籍征发"正军"与"负赡"(随军杂役)。蕃户享有免除部分赋税的特权,且犯罪时依"蕃律"处置,体现了党项族的统治地位。

2. 汉户的州县户籍体系

西夏在汉民聚居区设立州县,仿唐宋制度管理户籍,《天盛律令·司序行文门》记载:"汉地州郡,设刺史、县令,掌户籍、赋税、狱讼。"汉户户籍需登记田宅、资产,按户等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值得注意的是,西夏将汉户分为"生户"与"熟户","生户"指新归附的汉民,可享受三年免税;"熟户"为世代居住的汉民,需完整承担赋役,这种分类反映了西夏对汉民的差异化管理。

(四)户籍制度的民族融合功能

西夏户籍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蕃汉杂糅"的融合性:一方面通过《天盛律令》将党项部落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使"族帐"成为合法的户籍单位;另一方面又吸收唐宋户籍的登记方法和赋役原则,使农耕地区的管理规范化。这种制度促进了党项族的定居化和封建化,《西夏书事》载:"元昊置十二监军司,委豪右分统其众,而耕稼之事,略与汉同。"同时,汉民也通过户籍制度获得土地所有权,部分党项贵族甚至采用汉式田庄经营方式,推动了农牧经济的交融。但西夏后期,随着土地兼并加剧和战争频繁,户籍制度逐渐废弛,《金史·西夏传》记载:"夏国赋役繁重,百姓流亡,十不存一。"

四、三大政权户籍制度的比较与历史影响

(一)制度特征的异同分析

政权 户籍核心制度 民族管理方式 经济基础适配性 制度弹性

辽朝 南北面官二元制 分治农牧族群 适应草原-农耕并存 较强,可调整

金朝 猛安谋克军事制 强制统合胡汉 侧重游牧军事需求 较弱,僵化

西夏 蕃汉杂糅融合制 部落-州县并行 平衡农牧经济 中等,半开放

辽朝的二元制最具灵活性,通过南北面官分别适应游牧与农耕经济;金朝的猛安谋克制军事色彩最浓,但过度依赖女真族特权,难以适应中原农耕社会;西夏的融合制则在保留民族特色的同时,最大限度吸收了中原制度,体现了党项族的务实精神。

(二)对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创新

1. 多元管理模式的探索

三大政权打破了中原王朝单一农耕户籍的局限,开创了"因俗而治"的户籍管理思路,为元朝"四等人制"和清朝"旗民分治"提供了历史借鉴。辽朝的"头下户"、金朝的"屯田军户"、西夏的"蕃汉户籍",均是对特殊族群的创新性管理。

2. 军事与户籍的结合

金朝猛安谋克和西夏"族帐军户"将军事编制与户籍管理深度绑定,形成"兵民合一"的体制,这种模式对后世影响深远,明朝军户制度即与此有历史渊源。同时,辽朝斡鲁朵和西夏"正军-负赡"制度,也为国家战时动员提供了户籍保障。

(三)历史局限性与教训

1. 民族歧视的制度隐患

辽朝头下户、金朝猛安谋克户、西夏蕃户的特权设置,本质上是民族压迫的制度化,导致被统治民族的持续反抗,加速了政权衰落。金朝末年红袄军起义、西夏后期汉民逃亡,均与户籍歧视密切相关。

2. 制度转型的不彻底性

三大政权在吸收中原户籍制度时,均保留了大量民族传统中的落后因素(如辽朝奴隶制残余、金朝军事农奴制),未能完成从"部族制"到"官僚制"的彻底转型,导致户籍制度在社会变革中难以适应。

结论:多元户籍格局的历史启示

辽、金、西夏的户籍制度是中国古代少数民族政权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它们既非对中原制度的简单模仿,也非民族传统的机械延续,而是在农牧文明碰撞中形成的适应性产物。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户籍史上的多元实验场:辽朝的二元分治展示了"因俗而治"的治理智慧,金朝的军事户籍体现了游牧民族对社会组织的军事化理解,西夏的蕃汉融合则呈现了民族政权制度建构的务实路径。尽管这些制度最终随政权灭亡而消失,但其留下的历史经验——如何在多民族国家中平衡文化差异与制度统一,如何在社会转型期实现户籍功能的平稳过渡——对当今中国的民族区域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更长的历史脉络看,三大政权的户籍探索为元朝统一后构建多民族户籍体系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从"单一农耕"向"多元一体"的演变提供了关键的过渡环节。